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055號聲請人 潘松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美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票據號碼:CH666624之提示日。
二、本票票據號碼:CH666624之利息迄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