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9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中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中平被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毒品罪,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楊中平因頸脊髓病變及失智症,四肢癱瘓臥病在床,不適宜出庭應訊,此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臺北長庚紀念醫院101年1月7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2月14日(101)長庚院法字第0055號函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楊中平顯因疾病而不能到庭甚明。依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楊中平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