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應繼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7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8448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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