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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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賽豬」貳台、現金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等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賽豬」2台及現金新臺幣(下同)7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犯上揭案件,業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3月21日以95年度偵字第6788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於95年4月1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電子遊戲機「賽豬」2台及賭博洗分所得700元,分別為被告甲○○、乙○○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2人於警、偵訊時供述甚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