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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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94年12月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以94年度簡上字第
2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以94年度聲字第210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6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4年12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96年8月05日,此有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