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604號異議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60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604號,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55案71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於105年2月19日、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12頁)。惟異議人未補正,亦有原法院答詢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5至18頁),是本院於105年4月20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另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業經105年6月8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06號至676號、聲國字第78號至92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