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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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2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重球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丘信德 律師 陳修君 律師被告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世宏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田仁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原告是否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第31條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應以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9號公平交易法事件,有關IPP等業者是否構成聯合行為之裁判結果為據,爰裁定命在該訴訟即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69號公平交易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經訴外人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就與本件同一基礎原因事實之另案(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80號損害賠償事件)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6月16日以105年度裁字第719號廢棄原裁定。復經本院審認本件非屬公法上爭議事件,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因停止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至於本件非屬公法上爭議事件及本院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之理由,另於移送之裁定詳予判斷,併附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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