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0號上訴人中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