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4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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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722號聲請人嘉祥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本票約定遵守事項「二、逾期自遲延日起按中央銀行核定中長期放款最高利率計付利息」等語,請聲請人提出利息起算日(本件遲延日係96年3月30日)時之中央銀行最高放款利率表,並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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