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00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淑麗 、家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