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施志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嘉貿易有限公司李岳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威嘉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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