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86號原告 郭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瑋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對被告田瑋傑、 李昊翰 、 簡阿妹 、 劉畇秀 請求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元,雖已據繳納裁判費5950元,惟查,原告嗣具狀追加並變更訴訟標的為請求被告 陳紀為 、 陳木賜 、 莊寶蓮 、田瑋傑、簡阿妹、 趙翊丞 、李昊翰、劉畇秀、 蔡丞畯 、 王博玄 連帶給付原告11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原告僅繳納5,950元,尚不足6,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