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南人大觀音亭興濟宮被告 黃伊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羅郁棣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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