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連進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6486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簡字第745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蔣亞平 告訴被告周連進侮辱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蔣亞平於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4年4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請求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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