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國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李音儀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