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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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雅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雅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葉雅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20日某時│105年3月25日10時許│105年5月15日8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第1893號│第269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52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36│105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號│1428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25日│105年9月30日│105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52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36│105年度審簡字第││判決│││號│1428號││├────┼─────────┼─────────┼─────────┤││判決│105年5月25日│105年11月7日│105年12月5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045號│17354號│18477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編號1至4經定應執│(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3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8日上午10│104年11月27日16時│││時許、│許│││104年8月9日下午3時││││許、││││104年8月10日下午3││││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5年度撤緩毒│察署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3號│偵字第11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1717號│611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10日│106年3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沙簡字第││判決││1717號│611號││├────┼─────────┼─────────┤││判決│106年3月17日│106年4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281號│6687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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