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07號原告 李宥閎
楊蕙溱 被告 周開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宋雲淳
法官范雅涵法官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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