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當庭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世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