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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