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2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①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丁○○、丙○○,及②告訴人乙○○、丁○○告訴被告甲○○等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乙○○、丙○○、丁○○、甲○○四人(下稱被告乙○○等四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丁○○、甲○○均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三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一三五至一三七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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