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22號原告統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原證一工程合約書及原證二發票存根聯之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