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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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玟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玟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玟叡前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99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高等法院以以96年度聲減字減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6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其於99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8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581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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