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3號債權人 吳幼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LASTIMOZAELAILAHJANECARDINEZ( 依黛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新台幣100,000元,每月還款5,000元協議書。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