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780號聲請人聯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瑞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780號聲請人聯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瑞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