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東祐
陳慶堂 被告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蓋國偉 被告 李本立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柒拾柒萬陸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79萬4,000元,及如附表所列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為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77萬6,010元,及如附表所列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其所為訴之變更,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分別向原告借款173萬8,200元、81萬元、69萬元、405萬5,800元、189萬元、
161萬元,合計1,079萬4000元,並簽訂授信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利息為3.606%,另於民國106年11月3日、107年11月7日分別邀被告蓋國偉、李本立為連帶保證人。詎被告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未依約還款,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迭催無效。故訴請被告連帶返還借貸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6紙、本票
2份、授信約定書3紙、連帶保證書2紙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84-1至195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977萬6,010元,及如附表所列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雅玲附表┌──┬──────┬────┬────┬────────────────┐│編號│現欠本金│利率│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年息├────┼────────────────┤││││起迄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1│1,738,200元│3.606%│自107年│自107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2│504,603元│3.606%│自108年│自108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3│690,000元│3.606%│自107年│自108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4│4,055,800元│3.606%│自107年│自107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5│1,177,407元│3.606%│自108年│自108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6│1,610,000元│3.606%│自107年│自108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9,776,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