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22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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