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薇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