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教師介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 方怡君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被告臺中市清水區大秀國民小學代表人 王秋發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教師介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