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26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王定崗
債務人 黃國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參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