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50號聲請人 溫碧芳 代理人 何盈蓁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彥男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林彥男提出給付扶養費之反請求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且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民事答辯暨反請求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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