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一○八年度交訴字第三十五號刑事裁定就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交訴字第3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事後認為本案過失傷害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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