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晚間10時40分許,在位於嘉義縣○○市○○路○段○號之長庚醫院G棟8樓02病房,見該病房A床之告訴人即看護代號3353甲106003之女子,已經睡著,被告竟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女子未予注意而不及抗拒,被告伸手環抱告訴人,並親吻告訴人之臉頰。被告因看到同病房之陳○君在場,立即罷手並離開現場。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25條第2款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卷第59頁)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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