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法定代理人 蔡咏鍀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黃、 陳王彩王仁欣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8,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
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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