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94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法定代理人 蔡咏鍀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被上訴人王黃
王仁欣 陳王彩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2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