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佳駿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佳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佳駿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01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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