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1號抗告人 黃戴寶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8年10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抗告人(108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之警察機關三張犁派出所,同年月2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黃玉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因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不能再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