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聲請人 林志華 相對人 何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珮玟書記官吳良美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林志華相對人何偉仁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法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
104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20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受款人郵局代號700,帳號:
00000000000000;受款戶名:林志華),共分為6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人願懇請鈞院對相對人關於本院103年審易字2701號竊盜乙案惠賜緩刑之判決,予以相對人自新機會。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
聲請人林志華相對人何偉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吳良美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記事項:
如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之內容履行,聲請人得提出本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逕向法院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