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小字第9號
原 告 郭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
本院行政訴訟庭移送前來,原告就請求國家賠償部分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