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國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小字第9號
原   告  郭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
本院行政訴訟庭移送前來,原告就請求國家賠償部分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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