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姵珊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所有,坐落基隆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4樓建物、基隆市○○區○○段000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並陳明前開不動產之客觀市場交易價值,及提出相對應證明(例如:同區段相似不動產之實價登錄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之110年綜合所得資料。
四、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五、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簡永川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提出受扶養人簡永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09年度至110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簡永川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扶養人簡永川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七、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