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0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政府財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盈蓉 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素珍 、 黃正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對各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其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債權人應再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