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 余楊錦枝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告 余青嵐
余麗選 楊守銘 楊文婷 楊侑叡 余青峯 訴訟代理人 徐瑞山 被告 溫學山
溫哲溫燿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31號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31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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