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葉梁松枝 原告 葉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景和 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被害人 葉輝宗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
二、提出被告賴景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