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1號債權人嘉義縣番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