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票號XA0000000號、X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以釋明系爭支票已提示。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