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 江慶成 相對人 蔡昀旺 即 蔡富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74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312,500元,約定清償期為79年
9月1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12,5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74年9月11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東光││0000-0000│道│510│全部│重劃前:溪底重劃區戶號:2140號││0│││││││││(溪底段452-2、452-3地號)││1││││││││││├─┼───┼────┼───┼───┼────────┼─┼──────┼───────┼───────────────┤│0│雲林縣│四湖鄉│東光││0000-0000│道│9│全部│重劃前:溪底重劃區戶號:2140號││0│││││││││(溪底段452-2、452-3地號)││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