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97號上訴人跑酷人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璋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戈雅創意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