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79號上訴人雅德爾造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訴字第147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家慧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