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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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琬萱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琬萱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尤琬萱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100年7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傅伊君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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