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屏補字第251號原告 曾冠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祥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前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