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4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惠一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甲○於92年5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7年5月2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48,470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5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甲○於94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
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7年5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460,01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5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240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7年5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8470││││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7年5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60010││││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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